(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拟定全县统计政策、规划以及全县统计调查计划;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情况,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二)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贯彻全国、全省、全市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完成全县投入产出调查任务。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组织实施全县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审核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业、工业、能源、交通、商贸、旅游、建筑业、服务业、房地产业、劳动工资、科技、投资、消费、城乡居民收入、价格、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数据;搜集整理和提供金融、保险、财政、税务、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全县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六)对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县级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测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统计调查活动。
(八)按照规定的权限与责任,管理指导下属事业单位的业务工作;指导全县统计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县统计专业参加上级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等工作。
(九)承办上级统计部门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