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国土监字(2018)2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柞水县凤凰镇桃园村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2018年3月29日决定对你村委会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5年7月,你村委会在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柞水县凤凰镇桃园村耕地,动工修建村办公场所。至调查之日,已建成村办公楼一栋。经2018年3月29日现场勘测,占地面积567平方米(0.85亩)耕地。所占土地不符合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村委会占耕地建村办公场所的行为构成非法占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柞水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4、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5、违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18年4月11日依法向你村委会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村委会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6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6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履行。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村委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柞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