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国土监字(2018)2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家坪村垃圾填埋场项目部:
2018年3月22日我局决定对你项目部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6年7月12日柞水县红岩寺镇人民政府同陕西金钱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4月柞水县红岩寺镇张家坪村村民委员会同王守鹏、王云学等村民签定了《林地补偿协议书》,临时租用土地。2017年4月张家坪垃圾填埋场项目部动工占用位于柞水县红岩寺镇张家坪村二组王家坪的土地建设垃圾填埋场。经2018年3月22日现场勘测,该项目占用土地8533平方米(合12.8亩)。截止调查之日,已建成垃圾填埋场坝基一处,垃圾填埋场已建成未投入使用。
经查阅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张家坪垃圾填埋场项目部在柞水县红岩寺镇张家坪村二组王家坪占用的8533平方米林地属林业用地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项目部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地建设垃圾填埋场的行为,构成非法占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柞水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4、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5、其他相关资料。
2018年3月27日我局依法向你项目部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项目部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项目部非法占地行为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533平方米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5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533平方米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5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限你项目部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履行。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项目部如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533平方米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5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柞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