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方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村集体转让的林山纳入公益生态补助范围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接到您在县政协八届五次会议第58号提案后,立即组织人员深入村组进行调查核实, 您所提案情况属实,二人分别情况:
一、林地权属情况
霍国锋:转让的集体林地位于原丰北河镇北河村四组, 小地名:上阴沟, 面积为8805亩。
王立祥:转让的两块集体林地位于原丰北河镇土桥村二、三组, 分别第一块在二组2个林班, 第1林班小地名: 苍房沟、面积为1085亩, 第2林班小地名: 一道墙沟脑, 面积为2335亩; 第二块三组3个林班, 第1林班小地名: 北河脑, 面积为3206亩; 第2林班小地名: 水井沟, 面积为1533亩;第3林班小地名: 七岔沟, 面积为1790亩, 两块林地共计9949亩。
二、未纳入生态补偿原因
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陕西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方案》和《柞水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有关规定,对我县境内旬河源头、夹河两岸和秦岭主脊, 符合条件的森林区划界定我县国家级生态公益林, 按规定您提案的两户转让林地均在范围之内,但未纳入原因:
霍国锋的8805亩林地,由于霍国锋涉识民事经济纠纷, 2014年9月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2014) 商中执一字第00017-9号执行裁定书,将霍国锋拥有的原丰北河镇北河村四组的林权8805亩全部查封两年。按生态补偿兑现相关规定,有矛盾纠纷和涉法涉诉的林地不纳入补偿,因此霍国锋该宗林地暂时不能纳入生态补偿。
王立祥:不同意纳入, 理由:一是原林地承包合同第二条第4款双方约定如有林地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补偿全归乙方王立祥所有。二是王立祥利用转让林地于2016年2月26注册成立了陕西金井域生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为《金井城》, 项目计划投资1.8个亿, 目前项目已备案, 项目总体规划及鸟瞰图已完成。三是由北河村委会于7月21日组织召开了原土桥村二、三组村民大会, 村民同意按原合同执行尽快开发。
三、处理意见
经过调查和当事人协调,督促霍国锋尽快了结自己的民事经济纠纷,从法院把8805亩林地解封,明确该林权权属后纳入重点公益林生态补偿;王立祥所属9949亩林地,主要用于旅游开发,已与村民达成共识,暂不纳入重点公益林补偿。
附: 1、霍国锋、王立祥二人转让北河村集体林山面积四址情况调查表。
2、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2014) 商中执一字第00017-9号执行裁定书、第00017-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
3、王立祥与村组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明白卡。
特此答复